二维码

扫描浏览手机版网站

2019年的7月,无添加产品就要销声匿迹了?

2019-03-014261

无添加,

这像是独属于化妆品行业的一个词,

使用搜索软件搜索“无添加”这三个字,

满目都是“无添加化妆品”、“无添加面膜”、“Fancl”等化妆品产品和品牌。

随着消费者对化妆品成分关注度的提高和敏感肌肤比例的逐年上升, “无添加”概念在近年来大势兴起,相关概念的产品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首选,尤其是不断增加的敏感肌肤人群。


但是,从2019年7月开始,无添加产品市场可能要发生重大的变化。


在欧盟, 根据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 Article 20)的要求,化妆品声称的可接受性取决于其是否符合通用标准,共6个通用标准(即法律合规性,真实性,证据支持,诚信,公正和合理决策),其详细内容均在欧盟第655/2013号条例中有报告。


在随后发布的适用于共同标准的指导原则修订版中,新增加了两个附件,一个是关于“不添加”声称,一个是关于“低过敏性”声称。这些新增的附件对化妆品声明的管理带来了一些变化,主要集中在“不添加”声称和“低过敏性”声明。

 

1.“不添加”+欧盟化妆品法规中禁用成分


禁止应用


即产品具有特定的优势,但这种优势仅仅是符合最低法律要求时,不允许应用该宣称。


例如:法律要求化妆品中不得添加重金属,“不添加重金属”宣称仅符合了最低的法律要求,因此不可在产品中添加“不添加重金属”宣称。


2. “不添加”+产品中存在的成分


禁止应用


如果在产品上声称它[不]含有某特定成分,则该成分应严格[不]存在。


例如:产品想要宣称“不添加甲醛”,如果产品中含有甲醛释放剂,那么这个宣称就不允许应用。


3. “不添加”+不应该出现在产品中的成分


禁止应用


当类似产品的都具有某种特征时,不能声称产品具有该特定特征。


例如:“不添加防腐剂”(如果产品是含有大量酒精或浴盐的香芬,理当不添加防腐剂)


4. “不添加过敏源/致敏物质”


禁止应用


 

“不添加”或具有类似意义的声称不适用于:基于其中不存在某种/些致敏成分,便暗示产品不会致敏。


不存在某种/些致敏成分,并不代表完全没有过敏反应的风险,产品不应该给消费者这样错误的印象。

5. “不添加”+成分类别(例如香料,防腐剂,着色剂)


允许/禁止应用(视情况而定)


不包含以下情况的条件下,该声称可以使用:产品含有具有某种特性的成分,该特性为该成分家族的副作用


这条比较复杂, 但同时对化妆品行业影响也较大,影响到了很多现有的“无添加”宣称。


例如:如果产品含有一种成分,不在防腐剂官方列表中(附录V),但具有抗菌性能时,不能使用“不添加防腐剂”声称。


很多化妆品品牌使用具有防腐功效的“非防腐剂”,以获得“无防腐”宣称,例如FANCL家偏爱戊二醇和乙基己基甘油, HABA家常用戊二醇,曼秀雷敦常用对羟基苯乙酮,但在欧盟这个条例中可能行不通了。


例如:当产品中含有具挥发香味功效的成分,不管它在产品中的其他功效,均不能使用“不添加香精”。


使用天然精油来替代香精以获得“不添加香精‘’宣称也是行不通了。


6.“不添加”+可合法使用的成分或成分家族


禁止应用


化妆品的声称应该客观,不得诋毁竞争对手,也不得诋毁合法使用的成分。


避免一些不太恰当的行业竞争。


例如:对羟基苯甲酸酯类是化妆品成分表中合法可使用的成分之一,“不添加对羟基苯甲酸酯类”这个宣称就不允许使用。


7. 允许使用“不添加”声称,以帮助特定目标群体或终端用户组进行知情选择


宣称是产品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并应包含可以帮助普通最终消费者做出明智选择的信息。


例如:素食主义产品中“不添加动物源性成分”,针对花生过敏消费者的“不添加花生成分”,都有助于消费者更快的辨别和选择想要的产品。


 

从以上的7个条例规则来看,欧盟还是倾向于支持“不/无添加”宣称,因为这将提高消费者在购买时对产品的认知度,能够更简便挑选合适的产品。


但前提是这些“不/无添加”宣称是恰当并合乎条例的。

同时新增的还有关于“低过敏性”声称的内容。


 “低过敏性”声称只能用于设计目的为尽量减少过敏潜力的化妆品。想要有这个宣称,要有2个必要条件


1.产品需要通过验证和确认有非常低致敏性潜力,有强有力的科学验证和统计上可靠的数据支持(例如审查上市后的监测数据等)作为证据,来证明支持这一声称。


2.声称是“低过敏性”的产品不能含有已知过敏源,包括其过敏源前体。理想的情况下,对成品化妆品的测试建议使用重复公开式应用测试(ROAT),优先于HRIPT。


 

但是,以上所有这些准则在欧盟的法律地位还不太清楚,不过这并不影响它在化妆品行业在“不/无添加”和“低过敏性”宣称方面的指导意义,也可以看作为一个未来的风向标。


有欧盟的相关专家对此进行了法律审查,认为:该文件是一份没有法律地位的工作文件,因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另一方面,这些指导方针将由国家主管部门和法院用于逐案确定化妆品是否符合法规EU 655/2013。


因此,出于安全考虑,相信有很多化妆品品牌,特别是国际性大品牌和以欧洲作为主要市场的化妆品品牌会遵守这些准则,而这些规定要求将于2019年7月在欧洲开始实施。


尽管这只是欧盟出具的指导原则,但在化妆品法规上,欧盟的法规和指导原则一直具有指导性意义,相信对中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的化妆品品牌来说,这都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要点

这也是对消费者的一个好消息,它将起到化妆品市场产品宣称的指导性和规范性作用,避免化妆品品牌玩一些文字性游戏,消费者可以更轻易选择到心仪的产品。